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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暢銷書】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 系列1: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Ge Guo Shang Biao Zhi Du Shi Wu Zhi Nan Xi Lie 1:Rcep、Tpp Ji Tai...]*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類*

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 系列1: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Ge Guo Shang Biao Zhi Du Shi Wu Zhi Nan Xi Lie 1:Rcep、Tpp Ji Tai...]~推薦!

作者:范國華/主編
出版社:翰蘆
出版日期:2016/11/16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600元

ISBN:9789869351799
叢書系列:法律類
規格:平裝/448頁/17x23x1.95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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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作者/繪者/著者/譯者

作者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Zoomlaw IP Attorneys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從事國際性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及專利、商標申請、維權業務。並於2016年獲得世界知名法律事務所評鑑機構Legal500推薦為亞太地區台灣最佳智財權法律事務所之一。

所長 范國華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知識產權法學博士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
  .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歐盟法研究
  .台灣大學法學院法律系財經法學組法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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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簡介/書評/特色/摘要

  隨著經濟活動的全球化,商標的跨國申請與保護更趨重要。由於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因此無法加入國際現行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條約,在申請國際商標/專利時,仍無法享受到國際組織所提供之便利。

  為了服務客戶,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窮盡人力,披荊斬棘,透過各種方式與世界各地的法律事務所接觸;十餘年來,已與全球近200家法律事務所/專利商標事務所建立起良好的溝通管道與合作基礎。這項國際法律合作的網絡,不只可提供客戶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更且是國際法律諮詢業務的堅實基礎。

  《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1: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是眾律法學第二本出版品,更是商標制度介紹系列的第一冊,以未來經濟的熱點地區RCEP及TPP國家,以及實務上台商主要申請的若干國家,做為首冊介紹的對象。眾律團隊接下來的系列主題,分別是系列2「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海上絲綢之路篇)、系列3「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絲綢之路經濟帶篇)、系列4「穆斯林國家」,以及系列5「西歐、北歐、及中南美國家」。由於卷秩浩繁,將陸續推出,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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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目錄/大綱/內容概要

眾律國際法律暨專利商標事務所簡介

出版前言

第一篇: RCEP國家商標制度
RCEP: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柬埔寨王國Kingdom of Cambodia
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印度共和國Republic of India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Republic of Indonesia
大韓民國Republic of Korea
寮人民民主共和國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緬甸聯邦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
菲律賓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泰王國Kingdom of Thailand

第二篇: RCEP & TPP重疊國家商標制度
澳大利亞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汶萊和平之國Negara Brunei Darussalam
日本Japan
馬來西亞Federation of Malaysia
紐西蘭New Zealand
新加坡共和國Republic of Singapore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第三篇: TPP國家商標制度
TPP: 環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
加拿大Canada
智利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Chile
墨西哥合眾國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秘魯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Peru
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

第四篇: 台商主要申請國商標制度
阿根廷共和國the Argentine Republic
巴西聯邦共和國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歐盟聯盟European Union
俄羅斯聯邦Russian Federation
中華民國(台灣)Republic of China, ROC, Taiwan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Emirates, UAE
學院法律系財經法學組法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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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序/前言/推薦/心得

出版前言

  商標在現代生活中隨處可見,業已成為現今經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元素。歐洲於12世紀起封建制度逐漸崩潰,自由城市興起,影響所及,同業工匠開始組織產業同業公會「基爾特」(Guild),試圖維持產業秩序,建立各種管理制度,標記就是眾多管理制度之一。此後逐步發展至17世紀,英、法等國開始出現商標權保護之案例,至1857年法國首先出現真正有關商標權保護之立法。

  中國最早的商標,考古研究發現自漢唐時期起即有為區別不同產地或製造者所使用的標記,當時經由絲路運往歐亞國家的瓷器上亦有如「鈐記」等文字標記,已有類似現代商標的作用。但要到清光緒30年(1904年)欽定頒布之「商標註冊試辦章程」,才出現第一部商標成文法。我國現行商標法於民國19年制定,迄至民國100年6月29日為止,迭經十餘次修正。

  我國商標法第一條:「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明確揭示了商標之管理,除賦予商標權人應有權益之外,更保障了消費者及市場公平,而致工商經濟活動得以正常良性發展,提升整體社會經濟福祉。商標實有其重要經濟功能,不可輕忽之。

  隨著經濟活動的全球化,商標的跨國申請與保護更趨重要。本所長期從事國際性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及專利、商標申請、維權業務。並於2016年獲得世界知名法律事務所評鑑機構Legal500推薦為亞太地區台灣最佳智財權法律事務所之一。
  
  由於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尚無法加入國際現行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條約,在申請國際商標∕專利時,無法享受到國際組織所提供之便利。但為了服務客戶,本所仍須窮盡人力,披荊斬棘,透過各種方式與世界各地的法律事務所接觸;十年來,已與全球近200家法律事務所∕專利商標事務所建立起良好的溝通管道與合作基礎。此一國際法律合作網絡,不唯可提供客戶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更且是國際法律諮詢業務的堅實基礎。

  本所在正常業務之餘,也致力法律專業知識普及化,包含:國際貿易法律、日常生活法律、智財權法律、新創投資法律、及科技法律、法律科技等,鼓勵所內律師、專利師、工程師等持續在本所部落格(zoomlaw.pixnet.net/blog)及「FankU的智財塗說」(fanku.pixnet.net/blog)與(「范客優∕反古∕反骨∕FankU」FB粉絲專頁發表各類短文,推廣法律觀念及智財權知識,頗獲好評。本人除了曾為「評律網」創辦團隊的首位具名股東律師之外,另外也創辦了「看路網」(www.commrue.com/)並建置「商標雷達」,讓需求者可直接透過網路查詢、監控商標。

  國際商標法規日新月益,商標跨國申請亦逾趨重要,台灣相關系統性之實務介紹書籍卻付之闕如,實有必要予以補足。本所雖累積了豐富的國際實務經驗,但在國際智財瀚海中,實僅滄海之一粟。此次不惴淺陋,將歷年經驗彙聚成冊,亦期能拋磚引玉,祈學界業界方家指正。

  本書《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係商標制度介紹系列的第一冊,以未來經濟的熱點地區RCEP及TPP國家,以及實務上台商主要申請的若干國家,以此為首冊介紹之對象。接下來的系列主題,將陸續介紹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南美洲、非洲、歐洲及伊斯蘭國家等。因待整理之卷秩浩繁,敬請期待!

  本系列首冊能順利付梓,須感謝本所同仁的心血投注。執行總編輯朱守仁先生、與執行編輯團隊:楊宛妮小姐、吳婉純律師(澳洲)、及陳彥蓉小姐,共同完成了本書的初稿編寫及校閱;編撰本書須蒐集海量的資料,除前述4位外,林鈺琪律師(紐約州)、李怡仙律師、法國籍助理Benjamine Medeville、西班牙籍實習生Patricia María Ibarrola Redondo等也協助了若干資料的整理工作,並由黃怡然律師最後校閱。賴威源先生繪製精美的流程圖、毛紹儒先生協助圖形處理,讓本書內容在視覺上更加悅目,以上均在此致謝。

  最後也要感謝與本所合作的全球近200家法律事務所∕專利商標事務所,在成書的過程中,不斷提供更新的資訊與建議,協助完善本書的正確性。

  最後應提醒的是,本系列所述之商標實務資訊,係供讀者了解各該國之相關制度概況與一般通案情形,由於各國制度不時有推陳出新之興革,且個案差別情形層出不窮;故如讀者有意於特定國家進行商標申請之前,仍應向專業國際性之事務所審慎諮詢之,以確保自身權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人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長
法學博士范國華謹識
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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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9351799
叢書系列:法律類
規格:平裝/448頁/17x23x1.95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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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ew】內容預覽/連載/試閱PDF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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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9351799
叢書系列:法律類
規格:平裝/448頁/17x23x1.95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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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 星期六

【暢銷書】德國民法(下):親屬編、繼承編[De Guo Min Fa ( Xia ): Qin Shu Bian 、 Ji Cheng Bian]*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類*

德國民法(下):親屬編、繼承編[De Guo Min Fa ( Xia ): Qin Shu Bian 、 Ji Cheng Bian]~推薦!

作者: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16/10/01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880元

ISBN:9789862558379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民事實體法
規格:精裝/760頁/17x23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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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簡介/書評/特色/摘要

  德國民法,源自1881年開始編撰,於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迄今已有百餘年歷史。世界各國及台灣民法深受其影響。1965年,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集結當時民法碩彥,翻譯德國民法,內容完整、品質優良,乃華人世界第一本翻譯德國民法著作。五十年後,2016年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再度集結台灣諸位民法學者,繼往開來,完成德國民法修訂翻譯工作,提供對德國民法有興趣的讀者參考。新修訂的重點如下:

  1.收錄最新德國民法修正。
  2.德中文對照。
  3.修訂條文註解。
  4.收錄德台、德陸民法條文對照表。
  5.增訂專有詞彙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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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序/前言/推薦/心得

推薦序

  德國民法之中文翻譯,在1965年5月,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所編譯出版,是法律界的大事。當時岳生有幸在研究法學之初,得以親見法學前輩翻譯工作之用心付出。在往德國留學前,經韓忠謨老師叮囑研習德國民法。嗣因研究重心傾向於公法,返國後,深感有辜負韓老師之教誨及期望,一直耿耿於懷。事隔五十餘年,樂見年輕法學同仁不辭辛勞,完成德國民法翻譯之修訂版,並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台大法學基金會合作發行,委由元照出版公司出版,或許可以一償向來想協助推展德國民法研究之夙願。

  台大基金會成立至今,經林敏生、蔡宏圖及陳傳岳等董事長及歷任董事支持與資助法學研究及教育工作推展,不遺餘力,已見成效。本翻譯之修訂計畫,自陳前董事長傳岳律師任內開始規劃及進行翻譯事務,在岳生擔任董事長期間,一本基金會設立之初衷,延續諸位董事長、董事及同仁之理念及志業,於德國民法翻譯修訂之完成出版之際,受邀寫序,深感榮幸!

  外國法律之翻譯,對於比較法的研習,是件重要的事。早在一百多年前(1907),司法院前院長王寵惠博士赴德國柏林參加比較法學會時,深被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民法典所吸引,發覺當時該法已出版四本法文、一本西班牙文、一本義大利文及二本日文之譯本,卻尚未有英譯本問世,因此引起其注意與興趣,自動自發著手進行英譯的工作。1907年8月1日,其在柏林夏洛特堡(Charlottenburg, Berlin)寫序,並於倫敦出版(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是當代第一本德國民法的英譯本,受到高度評價,並成為英美人士研究德國民法的重要參考文獻。法學前輩對於德國民法的重視及研究精神,值得吾人之景仰及學習。

  在比較法研究,歐陸法系之民法,在拿破崙民法典之後,首推德國民法典最具代表性,包括臺灣在內東亞的民法,不論在法律用語及基本原理原則,受德國民法影響者甚多,惟因德語學習不易,且如何精準掌握德文法律用語更屬不易,岳生極為感佩法學前輩在五十多年前資訊較為封閉的年代,翻譯德國民法,並成為中譯本之中,被認為較為精準的代表性之譯本。五十多年後,法學同仁完成本次翻譯修訂,在法學前輩已奠定的優異基礎上,延續翻譯之增訂工作,誠屬值得道賀及肯定的大事!

  要完成德國民法之翻譯,其需投入人力及時間相當多,在此非常感謝不辭辛勞之翻譯同仁及出錢出力的系友。特別是感謝司法院前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謝在全與諸位熱心系友默默付出,捐贈本次修訂之翻譯經費,使本翻譯修訂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有關參與翻譯工作之同仁,亦是本次修訂之重要推手,如無他(她)們的參與翻譯,本書將無法出版。相關熱心人士的大名,在本計畫修訂總主持人蔡明誠教授之序言業已指明,對其貢獻,恕我不以一一列名,但藉此同表最高的敬意與謝意!同時,亦應感謝元照出版公司願意協助發行本書,並不惜成本,以最好的出版品質發行本書,對其支持法學出版之精神,特表崇敬之意!

  最後,期待國內外關心德國民法之諸位先進能繼續支持後續翻譯修訂計畫,藉以提升比較民法之研究水準!由於社會變遷迅速,德國民法修訂頻繁,期望法學同仁能繼續支持未來新的修訂工作,讓德國法學研究得以持續發揚光大,以提升比較法學研究水準及增進法治的發展。


台大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翁岳生謹識
2016年8月1日

推薦序

  德國法制對於中華民國民法的發展極具特殊的影響力。於清朝末年及由孫中山先生所創建的中華民國推動的法制改革運動上,除參酌法國民法典的體系之外,德國法制也是另一個重要的根基。自20世紀以降,越來越多的臺灣法律學者前往德國接受法學教育或從事法律專業進修。這當中也有許多人會接受1925年所創立的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的獎學金資助。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在德國各大學中就讀的臺灣新生代科學家人數更為增加。其中更有許多學人在取得德國大學所授與的博士學位後,返回臺灣貢獻所學。

  此後,當地的法學界也就一直對德國各方面的發展保持著高度的關心。尤其是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早在1960年代就開始進行一項非常重要的翻譯計畫。其目標是將德國民法(BGB)的五編內容翻譯成精確的法學專業中文。而該翻譯非凡的成就也受到中文法學界長期以來的肯定。特別是在此譯本的基礎上,當地的法學家及法學後進得以在過去數十年間,對德國民法進行深入的探討。

  惟自1960年代以後,因為德國社會生活型態的改變,使得德國民法也必須大幅度並持續因應此情事而改變。因此對當年所翻譯的德國民法,再次翻譯修正之需求,顯得刻不容緩。出身國立臺灣大學而在德國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的教授,幾乎佔了該校法律學院教授約三分之一的人數。其中多位是民法學者,決定共同承擔這個任務。其中幾位教授,亦曾獲得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的獎學金資助。

  他們在短短的兩年期間內,完成了這部修正後的新版德國民法翻譯本的工作。這部作品見證了臺、德民法學界之間長期及豐碩的合作成果。這部翻譯本也可視為德國與東亞國家在法學領域成功進行學術交流的紀錄。德國學術交流總署亦在此扮演了重要的推手。

  我們可以期待繼續堅持且深化的如此發展。在此,也要特別感謝 戴東雄教授。這部新版德國民法特別彰顯出他對促進臺、德雙方法學專業合作長年不懈的付出。

  希望這些民法學者間的對話,能在今後持續推動臺、德雙方之間的和睦及福祉的維持。

德國學術交流總署副主席
Max Huber

二版序

  德國現行施行民法(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or BGB, Civil Code of Germany),源自1881年開始編撰,於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歷經德意志帝國時期、威瑪共和時期、納粹極權統治、兩德分裂與統一,施行至今。其參酌羅馬傳統法及法國民法典之經驗,但採取五編制,將民事法律關係之主體(自然人及法人)、法律行為及時效等規定於獨立成編之總則編,債之關係列於物權編之前,因而為民法典之形式及內容自創一格,成為歐陸法系民法典代表立法體例。其立法體例,亦影響日本、泰國、韓國、希臘及我國等民法典之制定。

  德國民法翻譯中文版本,坊間已有不少版本。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翻譯「德國民法」,於1965年5月印行之版本,以當時物資不豐、資訊不甚流通之年代,能有如此具有代表且權威之德國民法中譯本,誠屬於我國民法學之經典參考著作,亦為翻譯外國法規樹立典範。

  從1965年迄今,社會變遷迅速,德國因應社會需要,民法條文修正,為數甚鉅,諸如1960與1970年代一連串之親屬法修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引進、1992年成年人監護之刪除、2002年之債法現代化以及2004年促進同居伴侶權益之改革等,近來又受歐盟指令影響,債編通則、各則變動頻繁,更動之條文以數百計,不得不須要重新修訂前述德國民法翻譯。惟本書之修訂工作,比想像中還難,除仰賴經費支應外,需要甚多人力之投入,從事重新比較新舊翻譯、翻譯新條文及編修條文之對照等工作。因此,在此全新修訂版本發行前,應對於參與本書之原先法學前輩,致上最崇高之敬意!我們重新修訂本書,是為其能重新應市,期待法學前輩之翻譯德國民法傳世之本意及精神,得以延續,影響後世。

  對於司法院謝在全前副院長、林政憲律師、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培秩前董事長,及林東和副總經理等)、鄭洋一律師、李聖隆律師等法學先進之捐款,是本書修訂之重要推手,特別是法律學系系友司法院謝在全前副院長不斷關心及勉勵,使本書得以順利完成,特此致謝,以示不忘。

  本書之出版,除臺大法律學院同仁協助外,對於台大法學基金會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董事長及前董事長陳傳岳律師在本書修訂出版過程中全力支持及持續不斷勉勵,使本書得以順利出版,謹致謝忱!

  最後,對於參與本書修訂工作之翻譯同仁,本校前法學院院長 戴東雄大法官重新修訂德國民法之簡介,總則編主持人為謝銘洋教授及協助同仁王怡蘋副教授,債編通論主持人為陳自強教授及協助同仁林易典教授,債編各論主持人為詹森林教授及協助同仁唐采蘋、顏佑紘、趙書郁、李佳芳、林宗穎,物權編主持人兼本計畫總主持人為蔡明誠教授,親屬編及繼承編主持人為戴東雄大法官及協助同仁為戴瑀如副教授、劉家豪。總校對團隊為朱子元、胡叔伶、簡婕、張豫芊、顧荃、王晨桓,與協助對照表及索引編輯同仁曾子晴、趙偉智、吳翰昇、王天怡、謝達文,對本書修訂工作之完成貢獻卓著,使本書原先翻譯德國民法之本意及精神得延續之功臣,略敘數語,以勵來茲。

蔡明誠
謹識

►GO►最新優惠► 【暢銷書】德國民法(下):親屬編、繼承編


ISBN:9789862558379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民事實體法
規格:精裝/760頁/17x23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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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2558379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民事實體法
規格:精裝/760頁/17x23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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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734367?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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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 星期四

【暢銷書】美國法律史(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社會科學類*

美國法律史(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推薦!

作者:勞倫斯‧傅利曼
原文作者:Lawrence M. Friedman
譯者:劉宏恩,王敏銓
出版社:聯經出版公司
出版日期:2016/09/01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1200元

ISBN:9789570847628
叢書系列:科技部經典譯注計畫‧現代名著譯叢
規格:精裝/904頁/16.8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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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作者/繪者/著者/譯者

作者簡介

勞倫斯‧傅利曼(Lawrence M. Friedman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教授。他是美國學界公認的法律史權威,也是「法律與社會運動」(Law and Society Movement)的國際領導人物,並被選為美國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院士。他著作等身,曾經獲得象徵美國法學界最高榮譽的「崔尼爾書獎」(The Order of the Coif Triennial Book Award),更曾三次獲得「美國年度最優秀法學著作獎」(Scribes Award),多本專書也曾先後被翻譯為德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俄文、日文、韓文等多國語言。
 
譯注者簡介

劉宏恩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副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科學博士、法律科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暨心理系法律系雙學位。研究興趣在探討行為科學取向的社會研究與法學研究結合的可能性,並將上述研究取向主要應用在兩個領域上︰家事法、生物醫學倫理與法律。
 
王敏銓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科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曾任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美國約翰馬歇爾法學院(John Marshall Law School)客座教授。研究興趣包括國際智慧財產權法、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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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簡介/書評/特色/摘要

不只是美國法律史,也是美國社會生活史
 
  一本影響美國法律史及社會史研究的劃時代巨著
  榮獲「美國年度最優秀法學著作獎」及「崔尼爾書獎」
 
  訴求人人平等的美國如何面對種族歧視的歷史?
  作為民主大國為何採用繁複耗時的總統選舉制?
  美國女性如何爭取曾經無緣的社會與政經權力?
  為何即便犯罪頻仍槍枝管制依然受到層層阻礙?
  想了解美國社會文化,必須先了解美國的法律
 
  《美國法律史》是傅利曼於1973年出版的法律史巨著,多次增補、再版,本書是2005年最新版的中譯本。內容涵蓋美國殖民地時期、獨立革命至19世紀中葉、19世紀下半葉與20世紀四大部分,更擴及刑法、民法、商業法、海事法、離婚法等各類面向,並探討美國法律界組織文化的變遷。這是第一本,也是唯一一本美國學術界公認最為完整深入的美國法律史。本書出版以來,影響力不侷限於法學界,在歷史學、社會學與文化研究等領域都受到高度重視,讀者群不僅涵蓋學術界的多種學門,書中的典故、案例也因傅利曼引人入勝的生動文筆而突破學術閱讀的界線,引起社會上廣泛一般讀者的閱讀興趣。

  傅利曼在本書中強調,「法律是人為的產物,也是社會需求下的產物」,因此法律的研究和討論都需放在社經文化與政治情勢的脈絡中考量。他認為法律是社會現實生活的一面鏡子,所以一部完整的美國法律史,其實就是一部美國社會生活的歷史。本書以豐富的史料和案例帶領讀者實際了解法律條文判決產生的時代背景及社會脈絡,進而認識美國兩百多年來的歷史變化、社會巨變,以及受美國法律制度影響的當代世界。閱讀這本書,讀者們所體驗到的不僅只是美國的法律,更多的是美國社會在不同時空環境下的政經發展脈動與社會文化氛圍,可說是了解美國歷史文化及觀察美國精神的最佳途徑。

本書獲獎紀錄

  美國年度最優秀法學著作獎(Scribes Award)1974年得主
  崔尼爾書獎(The Order of the Coif Triennial Book Award)1976年得主
  美國國家書卷獎(American National Book Award)1974年歷史類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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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目錄/大綱/內容概要

導讀:不只是美國法律史,也是美國社會生活史/劉宏恩
三版序
前言
 
第一部分 起始: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
殖民地法的骨架:法院/18世紀的殖民地司法體系/民事程序/土地法/繼承法/刑事法/政府、法律與經濟/商業與勞工/奴隸制度/濟貧法/殖民地時期的制定法與普通法/法律專業/法律文獻
 
第二部分 從獨立革命至19世紀中葉:1776年至1850

第一章 「蜜蜂的共和國」
革命的激情/聯邦憲法與州憲法/法官/法院的組織/民事程序/證據法

第二章 法律的前哨地:新的疆域及被邊緣化的大陸法
被邊緣化的大陸法

第三章 法律與經濟:1776年至1850年
自由放任主義及其界線/商業組織

第四章 關於個人地位的法律:妻子、貧民與奴隸
結婚與離婚/家庭財產/收養/濟貧法與社會福利/奴隸制度與黑人

第五章 美國的財產法
土地:國家的財富/私有土地法/繁榮與蕭條:抵押權法/繼承:遺囑與信託/智慧財產:專利權與著作權

第六章 商業與貿易法
聯邦問題:海事與一般商業/商品買賣/破產與無力清償/契約

第七章 犯罪與懲罰:以及侵權行為的補充
刑事法及刑事制度改革/刑事實體法/懲罰之罪:美國的監獄/關於侵權行為的補充

第八章 律師業及其運作
律師業/律師業的組織/法律教育/法律文獻
 
第三部分 至19世紀結束為止的美國法

第一章 血與金:美國法於19世紀下半葉的幾個重要主題
新的紀元/基本法/州憲法/美國西部

第二章 法官與法院:1850年至1900年
法官/司法組織

第三章   程序與實務:改革的年代
菲爾德的法典/上訴法院/法典化與改革

第四章 土地與其他財產
土地法的變革/公有地/財產法與世襲制度/地主與承租人或佃農/抵押制度/寡婦地產制度的沒落/所有權的糾葛/智慧財產權:專利權、著作權與商標

第五章 行政法與商業的管制
官僚體制的來臨/對於基礎設施的管制:銀行、保險與鐵路/職業證照與公共健康的牽引/重要的反托拉斯法

第六章 侵權行為法

第七章 弱勢族群:1850年至1900年
需要救濟的窮人/家事法與婦女的地位/種族

第八章 公司法
公司法:自由與限制/不協調的附加物:市鎮法人

第九章 商業、勞工與稅捐
契約/票據/買賣法/高利貸法/保險/破產/海商法/勞工與法律/聯邦稅/州及地方稅/遺產稅

第十章 犯罪與懲罰
刑事法的諸多面貌/犯罪的成文法/無被害者的犯罪/犯罪、犯罪率、精神異常與犯罪的主觀要件/懲罰與矯治

第十一章 法律專業:養成訓練與法律文獻
法學院的興起/法律文獻/法律期刊與案例選輯

第十二章 法律專業:實際運作
靈巧的專業/律師業的組織/律師執業資格的取得
 
第四部分 20世紀

第一章 成年的巨獸
中心與外圍

第二章 法律的成長
民事責任爆炸:勞工補償/更多爆炸:侵權行為法/20世紀的憲法、權利與公民自由/原住民/亞裔美國人/拉丁裔族群/非主流者的反叛/言論自由/宗教與法律

第三章 20世紀的法律內部文化:律師、法官與法律書籍
法律倫理/組織化的律師界/法學教育/法律文獻/20世紀的法官

第四章 管制、福利與環境法的興起
土地使用/環境法與環保運動/智慧財產權/商業的管制/商事法與商業的法律

第五章 20世紀的犯罪與懲罰
性與不道德行為的除罪化/被告的權利/死刑/犯罪高漲與國家的對應

第六章 20世紀的家事法
 
結語
相關文獻書目
英漢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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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序/前言/推薦/心得

中譯導讀(節錄)

  這本勞倫斯‧傅利曼教授的《美國法律史》於1973年首度出版,一出版就被美國學術界公認為第一本、也是唯一一本完整而深入的美國法律史著作。而且這本著作很快就受到法學界以外的其他領域學者重視,例如歷史學、社會學、美國文化研究……等。不僅如此,它也成為學院以外,包括法律實務界的律師法官,甚至許多社會上的一般讀者都願意仔細閱讀的書籍。一個書名及主題都看起來十分艱澀的著作,其影響力及讀者群竟然能夠橫跨不同學術社群及社會大眾,這件事情本身已經令人相當驚奇;更何況本書的篇幅頁數極為可觀,1973年第一版時即有655頁,1985年第二版增加到781頁,到了本譯注計畫翻譯的2005年第三版時,最後中文譯出字數高達六十七萬五千餘字。但是,無論是生硬的書名或是書本厚度都沒有嚇退眾多潛在讀者,反而,這本書的讀者層面與影響力隨著時間的經過越來越廣越遠。

  具體來講,傅利曼教授及其著作,在美國、甚至國際上究竟有什麼樣的地位及影響力呢?根據學者Fred R. Shapiro在2000年所做的統計研究顯示:傅利曼教授是美國有史以來,著作最常被引用的法律學者之一。他的著作產量十分豐碩:至少寫過十八本以上的專書,發表過兩百篇以上的長篇期刊論文。他的多本專書曾先後被翻譯為德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俄文、波蘭文、日文、韓文、印尼文,以及中文(簡體正體皆有)。他的多本專書(包括本書)甫出版便躋身美國各類學術研究最常引用的法學書籍之列,不但如此,連非學術性的雜誌及媒體亦經常論及。傅利曼教授不僅在美國國內被公認為美國法律史的權威、曾經獲得象徵美國法學界最高榮譽的「Award of the Order of the Coif」學術獎、被選為美國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院士,還曾入圍一般法律學者很少能及的「普立茲獎」最後決選名單。而且,在國際上,他是法律社會學中「法律與社會運動」(Law and Society Movement)的領導人物,曾經擔任「法律與社會學會」(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的會長。

  那麼到底為什麼傅利曼教授的著作如此受重視,甚至能將影響力擴至法律學界以外,乃至於一般大眾?又為什麼他同時是當今美國法律史研究及法律社會學研究的領導人物?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其實都可以從傅氏的研究取向,以及他的思考和寫作習慣中尋得端倪。在其著作當中,他常強調:對於法律的研究和討論,必須把問題放在社會文化及經濟政治情勢的脈絡(contexts)當中,不能夠只討論法律(法條或判例)本身。他認為法律是人為的產物,會受到不同社會的不同條件及需求的制約;即使是同一個社會,在不同的時代通常也會產出不同的法律。就算是某些法律條文的文字相同、保持不變,對於該條文的解釋及適用,卻幾乎總是隨著不同時空背景或需求而改變,並沒有所謂的「唯一正確的解釋或適用方式」。因此他反對僅僅使用抽象的法律專有術語討論問題,不喜歡單單研究「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他主張真正重要的是「事實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因為書本中的法律跟現實生活中的運作往往不一致,概念上的討論或法條判例為主的研究方式,常常沒有辦法正確理解或處理屬於事實層面的問題。他的著作很少詰屈聱牙地探討法律抽象概念,因此即使是法學界以外的人,也感覺容易親近。而且,由於他喜歡探究社會生活事實,他所寫的「法律史」幾乎就等於是一部「社會生活史」,引領讀者探看法律與社會生活、法律與文化、法律與政經情勢彼此間的連結與互動。雖然他在引據及考證方面非常嚴謹(因為他強調實證資料的重要),但是其內容與筆觸並不枯燥艱澀,而是十分引人入勝。

  事實上,除了他的研究取向和寫作風格讓人感覺可親,傅利曼教授也努力將他的研究成果和心得與眾人共同分享。例如他特別以一般讀者為寫作對象,將他幾部長篇的美國法律史作品予以濃縮、改寫,在2002年發表了輕薄短小的Law in American: A Short History一書。又例如他雖然已經高齡七十四,在美國法學界為執牛耳的大師,但是至今仍然固定替史丹福大學的大學部學生,開一班類似我國通識課程的「美國法概論」,而且上課的時候總喜歡拿起當天的報紙,引導學生從剛發生的新聞事件,來思考法律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重要性。他從不因為自己是大師,就不屑教授大學部課程,更不用什麼萬年講義,反而經常鼓勵台下一群桀敖不馴的年輕人挑戰他,要他們試著從當天報紙的重要國內新聞當中,找出有哪一則與法律無關。結果學生都失敗了,而這正是傅利曼教授想要證明的重點:在當今的(美國)社會,幾乎沒有一則重大事件可以跟法律完全無關;無論你喜不喜歡,法律無所不在。

  但是他所說的「法律」並不一定是指法律條文,也不一定是指法院的某個判例,因為這些通常都只是「書本中的法律」。而「書本中的法律」只是一種期望、一種指示,甚至只是一種假設——它們期望藉由法律的這樣規定,可以發生如何的法律效果或影響;它們指示執法人員及社會大眾應該如何行為;而它們也假設,如果事情都照其所期望、所指示的去發生,就應該會有符合其所追求目的之結果。然而,法律學者僅僅從法律條文或判例文字上去研究這些「期望」、「指示」或「假設」,對傅利曼教授而言可能是有點奇怪的。因為這就好像一部冷氣機在功能正常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合理期望它依照遙控器面板或操作手冊的指示正常運轉。但是我們恐怕很難想像,一個號稱冷氣機的專家只去研究遙控器面板上面的小字寫得精不精確、操作手冊上的說明具有什麼樣的邏輯或體系。我們更難想像,在冷氣機不符合期望和指示地不正常運作時,專家只潛心鑽研面板或手冊上的文字意涵與邏輯,不斷比較自己的這本操作手冊跟其他先進品牌冷氣機的操作手冊有什麼不同,而沒有想到真正嚴重的問題,可能是出在自己這台冷氣機的系統運作或零件上。

  傅利曼教授藉由許許多多的實證資料指出:「書本中的法律」幾乎永遠不會等同於「事實運作中的法律」,兩者間總是會有落差。即使所謂的先進法治國家亦然,只是在法治發展較落後的國家中,這個落差可能更大。身為法律的研究者,應該去探討這個落差「如何」(how)以及「為何」(why)發生的問題,而不能只是停留在「書本中的法律」上,誤將期望及指示當作最重要的事。法律就像是一部機器,應該從動態系統的觀點來研究它,探討系統當中的各個元件、影響因素及機制,設法了解它的運作實況及結果。在這個系統裡面,法律運作的參與者/行動者(legal actors)固然常常扮演重要的因素,而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如一個社會對於法律的普遍觀念和態度)也同樣值得重視。此外,還有對於法律運作的不同程序的設計,以及對法律運作過程、法律運作結果的實證觀察和記錄,這些都與特定社會的特定法律運作息息相關,並需要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的實地操作,沒有辦法僅僅透過翻譯引介其他國家(即使是所謂先進國家)的研究成果來代替。

  誠然,傅利曼教授不只認為社會脈絡及政經條件會影響、甚至決定法律的制定及運作,他也認為,法律的制定及運作可能會對社會帶來衝擊與影響。因此,法律社會學所欲研究的動態法律模型,首先要研究特定時空的社會政經條件如何影響了法律的制定,使其成為法律系統的輸入(input);接著應該研究這個輸入歷經了什麼樣的複雜過程、如何被執行或運作;再來應該研究輸出(output),探討這個法律實際上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或後果。當然,這個影響或後果可能會形成新的社會政經條件,從而帶來新的輸入(新的或修正的法律),然後這個歷程會繼續再循環下去。從這個動態的法律模型可以看出,為什麼傅利曼教授會同時研究法律史及法律社會學。因為對他而言,法律史研究與法律社會學研究可能是一體兩面、難以切割的。隨著上述循環持續追蹤一項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很自然地就會變成所謂的法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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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570847628
叢書系列:科技部經典譯注計畫‧現代名著譯叢
規格:精裝/904頁/16.8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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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現代的通訊與技術已經使世界的距離變小,也使世界文化中的許多差異變小。然而,人們仍然說不同的語言,穿不同的衣服,信仰不同的宗教,持有不同的價值觀。人們也遵守不同的法律。到底各國法律彼此有多麼不同,難以一言敝之,但顯然法律體系間的差異不如語言的差異來得大。我們現在居住的新世界是城市的、工業的與科技的,它產生了某一類型的社會。而這樣的社會依賴、並且歡迎某類型的法律。舉例而言,所得稅制度是已開發國家的共有特色。但某個稅法究竟採取哪種確切形式,則取決於該國的一般法律文化。美國人自然是習慣於美國法。法律是美國文化內在的一部分。要美國人去適應非常異國的法律與程序,可能就像要他們去適應吃烤螞蟻或穿羅馬長袍一樣難。法官與陪審團、遺囑與契據、熟悉的刑事審判戲碼、民選的制定法律的議會、結婚許可、養狗、獵鹿,這些都是美國特有的共同經驗的一部份。沒有其他的法律文化與它完全相同。我們亦可假設,沒有其他文化能如此恰當地適合美國的體系。
 
很多人認為歷史與傳統對美國法的影響非常大。這個看法是有某些依據。某些部分的美國法,例如陪審團制度、抵押制度、信託法、土地法的某些部分,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但是,其他許多部分的法律卻是相當新的。我們每天使用、真正對我們每天產生影響的活的法或運作中的法(living law),像是稅法、交通法規、社會福利法等,整體說來,是相當晚近的法律。有些律師建議他的客戶如何因應華府當日做成的最新判決;有些律師則告訴他的客戶,他的訴訟因為亨利八世時代傳下來的法律的限制、或因為某些古代法官的判決的限制,所以無法提起,即使這些古代法官的名字、使用的語言與習慣對今日的律師及客戶皆已成為深不可測的謎。但是前者的情形比後者的情形更可能發生。法律的某些部份就像是地質結構中一層層的地層。新的地層壓覆在舊的上面,造成了取代和改變,但不必然會完全抹除從前發生過的一切。大致上,法律是逐漸演化的,它的改變是一點一點地。根本結構性的革命相當罕見,而且彼此間隔甚久。至少,這是英美法的經驗。法律系統中的大部分是新的,但是某些舊的法律仍然被保留下來而存在於新的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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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570847628
叢書系列:科技部經典譯注計畫‧現代名著譯叢
規格:精裝/904頁/16.8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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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726583?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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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 星期日

【暢銷書】德意志公法史導論[De Yi Zhi Gong Fa Shi Dao Lun]*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類*

德意志公法史導論[De Yi Zhi Gong Fa Shi Dao Lun]~推薦!

作者:Michael Stolleis
譯者:王韻茹,李君韜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16/05/01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400元

ISBN:9789862557242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外國法‧譯著-法學譯著
規格:平裝/216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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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作者/繪者/著者/譯者

作者簡介

Michael Stolleis


  經 歷
  法蘭克福大學(公法)教授
  馬克思普朗克歐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長

  學 歷
  海德堡大學法律學系、德語系與藝術史學系
  符茲堡大學法律學系,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
  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獲得德國研究協會獎學金
  於慕尼黑大學完成教授資格論文(國家法與行政法、近代法律史與教會法)
  瑞典隆德大學榮譽博士
  法國土魯斯大學榮譽博士
  義大利帕多瓦大學榮譽博士
  芬蘭赫爾辛基大學榮譽博士

譯者簡介

王韻茹


  現 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 歷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律學博士

李君韜

  現 職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 歷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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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簡介/書評/特色/摘要

  《德意志公法史導論》一書濃縮了作者Michael Stolleis教授的代表著作:篇幅原達4卷的《德意志公法史》。這套耗費Stolleis教授24年學術光陰所撰寫的4卷本《德意志公法史》,時間跨越長達4個世紀(1600~1990),其中所涉及的德國國家法與行政法的理論與法律制度說明更是相當浩瀚。作者為了使法律新鮮人以及一般大眾更容易了解相關知識,因此濃縮成為這一本小書,並在導論本的書末,補充了德國公法的未來前景。這本小書除了提供我們進一步理解德國公法知識與理論發展的歷史面向之外,對於繼受近代西方公法理論的我國而言,更可以打開了從事比較法研究的垂直比較觀察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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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目錄/大綱/內容概要

作者序 Michael Stolleis

第一章 導論、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
 1.法律作為歷史研究客體/1
 2.Ius publcicum?──公法/4
 3.學術史/6
 4.方法論與參考文獻/8

第二章 從羅馬法中獲得解放,以及憲法法源論的轉變
 1.羅馬法上的出發點/9
 2.新的條件/11
 3.新的憲法/15

第三章 形成中的公法的要素
 1.「政治學」/17
 2.國家法源(Nationale Rechtsquellen)/19

第四章 帝國公法學、自然法與國際法、“Gute Policey”(16至18世紀的警察概念)
 1.帝國公法學(Reichspublizistik)/25
 2.自然法與國際法/30
 3.自然法(ius naturae et gentium)/33
 4.Gute Policey(16至18世紀的警察概念)/38
 5.總 結/43

第五章 革命與復辟之間的公法
 1.政治世界的劇烈變化/47
 2.德意志邦聯/48
 3.一般德國國家法/51
 4.各邦的國家法與行政法/54

第六章 保羅教堂/57

第七章 帝國國家法

 ◎法治國與法學方法/61

第八章 早期工業社會國家中的行政法
 1.觀點轉換/69
 2.重要學者/71

第九章 威瑪憲法時期的國家法學與行政法學
 1.人民主權之揭幕/77
 2.國家法學的角色/78
 3.凡爾賽條約與內部統一體/80

第十章 方法論爭議與一般國家理論
 1.基礎動搖/83
 2.維也納學派/85
 3.方法論爭論或方向爭論/87
 4.建立團體/90
 5.主要著作/92

第十一章 威瑪共和時期的行政法
 1.持續與轉變/97
 2.各邦行政法/97
 3.教科書/98
 4.干預國家中素材的增加/99

第十二章 納粹國家與其公法
 1.權力轉移/103
 2.精神斬首/103
 3.期刊雜誌/106
 4.「憲法」的緊急建構/107
 5.重要的研究主題/109
 6.國際法/111
 7.行政法與行政學/112
 8.生存照顧與總結/116

第十三章 德國的法律地位、重建與兩個國家
 1.歸零?/119
 2.大學的重建/121
 3.研究機構與期刊/123

第十四章 新「價值秩序」與法治國的重新建構
 1.對基本法的最初回應、註釋書與教科書/127
 2.聯邦憲法法院/130
 3.法治國與基本權/132
 4.民 主/143
 5.從一般國家學到憲法學/148

第十五章 西德聯邦共和的社會與干預國家
 1.社會國與「社會法」/155
 2.持續的干預/157
 3.行政法的變遷/160
 4.大學的擴張/167

第十六章 東德的國家法、國際法與行政法
 1.政治的基礎結構/171
 2.機構與期刊/173

第十七章 歐洲法與國際法/177

第十八章 統 一

 1.外部情勢/183
 2.國家法與國際法的任務/184
 3.統一的模式/185
 4.大學的重構與新建/187

第十九章 全球化與國家的未來
 1.第一個全球化/189
 2.第二個全球化/191
 3.民族國家的未來/193
 4.憲法國家的未來/195

第二十章 結 論/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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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序/前言/推薦/心得



  1988年至2012年這一段漫長的歲月中,雖然時斷時續,不過我始終致力於德國公法知識史的撰述工作。這項工作的最終成果是以下這四本書:1988年出版的《德意志公法史》第一卷描繪了近代時期(1600年至1800年)的德國公法;1992年出版的第二卷則繼續介紹之後以憲法與嶄新行政法為關懷主題的世紀時光(1800年至1914年);1999年出版的第三卷所處理的時段,則是第一次世界大戰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威瑪憲法時期與國家社會主義時期的德國(1914年至1945年)。最後所出版的第四卷,則涵蓋了所謂的兩個德國時期,以迄於德國統一之時為止的德國公法(1944年至1990年)。

  這四卷德國公法史,其中已經有兩卷有中文譯本,分別是雷勇所翻譯的《德國公法史(1800-1914):國家法學說和行政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以及王韻茹所翻譯的《德意志公法史(卷三)》(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我為這兩位譯者所完成的作品感到驚艷,他們兩位都是在德國法蘭克福大學取得博士學位,目前分別擔任中國與台灣的大學教師。

  展現在各位讀者面前的這本小書,是上述這四卷德國公法史的精華濃縮本,寫作的目的主要是提供初學的學生一個學習方向。為了能符合大家的學習需要,主要是將重心放在德國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所發生的事件過程與內容。

  我十分高興這本小書能夠再次交給中正大學法律系王韻茹副教授與成功大學李君韜助理教授翻譯,也對他們表達感謝之意。


Michael Stolleis
法蘭克福 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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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2557242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外國法‧譯著-法學譯著
規格:平裝/216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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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2557242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外國法‧譯著-法學譯著
規格:平裝/216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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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715301?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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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

【暢銷書】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Out of Order: Stories from the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社會科學類*

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Out of Order: Stories from the History of the Supreme Court)~推薦!

作者:珊卓拉.歐康諾
原文作者:Sandra Day O’Connor
譯者:陳森
出版社:商周出版
出版日期:2016/04/28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360元

ISBN:9789869295666
叢書系列:莫若以明書房
規格:平裝/304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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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作者/繪者/著者/譯者

作者簡介

珊卓拉.歐康諾(Sandra Day O’Connor)


  出生於1930 年 3 月 26 日生,德州人,美國法學家。

  歐康諾是美國首位女性大法官,在長達二十五年的任期中(1981年至2006年),不但目睹了美國政治及司法上的強烈變動,也曾參與或執筆多個具高度爭議性的釋憲案,如:「哈姆迪訴拉姆斯菲爾德」(Hamdi v. Rumsfeld)、「布邁丁訴布希」(Boumediene v. Bush,此兩案為反恐作戰中的人身保護令爭議)、「布希訴高爾案」(Bush v. Gore,美國總統大選爭議),本身就是聯邦最高法院精彩歷史的一部分。退休後,歐康諾除了著書推廣理念和參與其他公職之外,也致力於美國學校中的公民教育,特別是強調三權分立的重要性。

  歐康諾大法官曾獲總統自由勳章。

譯者簡介

陳森


  縱橫香港財經界多年,論盡財經天下事。心願:改變世界,天國在人間。翻譯作品包括:《富足:解決人類生存難題的重大科技創新》、《微權力:從會議室、軍事衝突、宗教到國家,權力為何衰退與轉移,世界將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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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簡介/書評/特色/摘要

紐約時報暢銷書
美國首位女性大法官,民眾票選最有權力也最受尊崇的女性

  「聯邦最高法院經歷了何等波折,成為形塑美國社會從建國到現在的強大力量,歐康諾大法官做了完美的導覽。」

—安妮特‧高登‧理德(Annette Gordon-Reed,哈佛法學院法學史教授)

  聯邦最高法院是法律和政治爭議的終審單位,歐康諾大法官親身述說其艱辛的草創歷程、權力角力、司法審查衝突、法官群像、運作祕辛;這些故事與判決改變了美國民主的樣貌,也深深影響我們的生活。

本書特色

  @美國第一位女性大法官,身分具有特殊性,對於當時美國的司法深具指標性意義。

  @作者經手包括美國多個極具爭議性的案件,是很好的史料參考資料。

  @作者以其生動文筆以及本身的法理能力,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沿革與歷史變化,以及諸多判決的時代意義,做出了精彩敘述;更寫出了大法官們在法律之外人性的一面。

名人推薦

  我們都知道歐康諾是位充滿智慧與想法的大法官,我們不知道的,是她同時也是位說故事的天才與歷史學家。在她最新的這本著作中,收錄了充分和可讀性極高的聯邦最高法院故事,而這正足以證明歐康諾卓越的才能。——戈登‧S‧伍德(Gordon S. Wood, 布朗大學榮譽歷史教授)

  歐康諾大法官從局內人的角度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寫下精闢且迷人的歷史,身為首位女性大法官,她本身就是個歷史人物。聯邦最高法院經歷了何等波折,成為一股形塑美國從建國到現在的強大力量,歐康諾大法官做了完美的導覽。。——安妮特‧高登‧理德(Annette Gordon-Reed,哈佛法學院法學史教授)

  身為歷史的創造者,歐康諾大法官透過這本引人入勝的作品,把讀者帶入聯邦最高法院這個或許是理解美國最重要的機構中,證明了自己是個優秀的歷史學家。憑藉著她條理分明的常識和說故事的天分,歐康諾大法官送給我們一項珍貴和有趣的禮物。--喬恩‧米查姆(Jon Meacham,藍登書屋執行副總編,普立茲獎得主)

  簡潔、生動地說明了現今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何會有如此發展--如此強大、如此爭議多端、如此經常被媒體層層剖析--居然有著讓人如此驚異的不起眼與不確定的開端。--《紐約時報》

  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簡明史,由一個活生生的歷史人物以及法理上的權威所撰。--《波士頓環球日報》

  充滿了軼事以及緊湊的歷史敘述,閱讀起來又非常輕鬆愉快,你會覺得自己正置身於高中課堂之中。--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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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目錄/大綱/內容概要

推薦序:誰來為台灣的大法官寫歷史? 文/范立達
介紹
CH1 危機隱伏:歷史中總統與聯邦最高法院的交鋒角力
CH2 服務的召喚:司法任命
CH3 何處是吾家:駛往第一街的旅程
CH4 卑微地蹣跚前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第一個十年
CH5 風塵僕僕的大法官:騎乘巡迴
CH6 聯邦最高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演變
CH7 鐵齒銅牙:聯邦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
CH8 聯邦最高法院的規矩與傳統
CH9 大法官席上的歡笑聲
CH10 超群絕倫的大法官
CH11 退而不休:司法機關的退休制度
CH12 聯邦最高法院的「第一次」
附錄一
附錄二
圖片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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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序/前言/推薦/心得

推薦序

誰來為台灣的大法官寫歷史? 文/范立達


  我們常說,美國是個民主自由的國家。國人在討論民主法治時,也常常師法美國,三不五時就會提出:「這件事,在美國,會怎麼處理?」但,美國真的這麼好嗎?

  但是,醉心美國文化的人,可能並不知道,美國的民主政治並不是一開始就長成這個樣子的。美國憲法第一條就明白揭示,美國人民的投票權並不是票票等值的。男性白人,一人一票;所謂的「其他人民」(即指黑奴),一人只有五分之三票。女性,不管是什麼膚色,沒票。

  這種情形延續了多久?1870年,美國憲法第15條修正案通過,禁止聯邦或州政府根據公民的種族、膚色或以前曾是奴隸而限制其選舉權。自此,黑奴才有了投票權。但這條修正案沒提到「性別」,因此,美國女性依然不能投票。直到二十世紀都過了五分之一,美國女性才終於能夠進入投票所,投下神聖的一票(1920年,美國憲法第19條修正案通過後,才賦予美國女性參政權)。

  這樣看來,早年的美國,真的有比東方國家文明嗎?

  但時至今日,我們不得不承認,在很多方面,美國的許多民主思想,的確超越大部分的東方國家。是什麼樣的動力,讓人類保守的文明邁向先進?美國的歷史,不過短短兩百多年,為何能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超越千年東方古國,而成為民主法治的代表?

  美國是怎麼做到的?靠行政部門的主動積極?靠立法機關的回應民意?其實都不是。真正影響美國民主政治,讓「人權」兩字從抽象的文字建構成具體的保護體系,憑藉著,是高坐在聯邦最高法院審判席上的九位巨人。這九位終身職的大法官透過每年兩次的審判期,以手中威力強大無比的調卷令,選擇想要受理的上訴案件,之後,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同僚之間傳遞,彼此交換意見、發生激辯、產生共識,最後作出擲地有聲且振聾發聵的偉大判決。這些判決有些是無異議的一致通過,有些是在高度爭議下的五比四微距之差產生。但不管九位大法官合議的結果如何,判決一出,全國上下都受拘束。即使是高貴如總統,在判決面前都不得不低頭(如美國訴尼克森案,United States v. Nixon,418 U.S. 683〔1974〕,尼克森總統因此而被迫交出水門案錄音帶);即使賤如囚民,也同受公平審判的保護(基甸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過哪些具里程碑意義的判決(landmark case)?信手捻來,如:確立聯邦最高法院具有憲法審查權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逮捕嫌犯時必須向嫌犯提示保護權利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1966〕)、婦女擁有自主墮胎權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廢止種族隔離政策的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確立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保障的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肯認媒體有權刊登具有國家機密性質文件的紐約時報訴美國政府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403 U.S. 713〔1971〕)等。甚至,連美國總統人選,有時也不是由選民,而是由聯邦最高法院決定的(布希訴高爾案,Bush v. Gore, 531 U.S. 98〔2000〕)。最近一件轟動國際的判決是歐伯蓋菲訴霍吉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_〔2015〕),在這件判決中,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些微差距判決同性婚姻合法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雖然一再作出這麼多劃時代的判決,但說起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制度,其實是最違反民主原則的設計。舉例來說,聯邦最高法院有權決定自己要受理哪些案件,被他們拒絕受理(駁回上訴)的案件,不必附理由;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是經由選舉產生,而是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根本沒有民意基礎可言;九位大法官都是終身職,一經任命,除非自請退休,否則就可作到老死,嚴重違反輪替制度;更「詭異」的是,九位非民選產生的大法官,卻能夠推翻國會通過的法律,或直指總統的行政權違憲。而國會、總統,可都是依多數民意所產生的。也就是說,最不具民意基礎的最少數人,可以否決多數民意的共識。

  為什麼?

  其實,這就是制衡。

  試想,如果今天國會有某位媚俗的民代提案:要對全國排名前十的首富課征富人稅,所得平均分給全國民眾。這樣的提案,除了被課稅的十位富人會投反對票之外,大概無人會反對。這種多數決雖然符合民主程序,但符合公平與正義嗎?當民意代表和執政團隊都為了選票而拼命討好大多數選民時,少數人的權利該由誰來保障?除了不受民意左右且可終身任職的大法官之外,誰能擔此重任?

  明乎此,或許就能更深切的體認,三權分立制度的設計,果然有其巧妙之處。而這麼巧妙的設計,如果能夠透過文字、透過出版,傳播給更多普羅大眾知曉,這對於推動民主制度或強化人民的法感,一定會有幫助。

  其實,近數十年來,美國圖書界也出版過不少與聯邦最高法院有關的法普書籍,更可貴的是,部分卸任的大法官常退而不休,自己提筆著書立作,以回憶錄形式,把任內作過的最精彩判決,以爆內幕方式把其中的折衝過程披露出來,這些最高法院殿堂內的祕辛,非圈內人根本無從得知,所以,當這類書籍一出,我們這些「局外人」看了之後,更會有恍然大悟或大呼過癮之感。

  而這本《他們,改變了美國民主的樣貌:歐康諾大法官講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故事》自然也是屬於上述所說的法普書籍之一。

  比較特別的是,本書的作者歐康納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她在1981年進入最高法院服務,工作了四分之一個世紀後,才在2006年退休。退休後的歐康納仍然筆耕不輟。她在另一本介紹最高法院的著作The Majesty of the Law(中譯:我在最高法院的日子:歐康諾訴說法律的尊嚴,博雅書屋出版)用了比較多的篇幅介紹了她自己以及女性。九年後,在本書中,她則選擇以更輕鬆、更淺顯易懂的文字為社會大眾導覽了整個最高法院的歷史,此外,她也為讀者一一回顧每位大法官,著墨的文字或多或少,有褒有貶,但大體上,算是對最高法院的建物、歷史沿革、規矩傳統與制度、廁身於其中的人物作了一次非常全面而完整的速寫。

  走筆至此,筆者不免有些感慨。我國第一位女性大法官范馨香比歐康納更早出現,她在1972年就已經走馬上任,至1987年過世為止,任期達15年。但今天,知道范大法官的人,可能寥寥無幾。更令人感嘆的是,介紹美國釋憲機構或大法官們的書籍,就算稱不上汗牛充棟,但也絕非屈指可數。可是呢?台灣本土的類似著作,卻始終難得一見。台灣人民普遍不相信司法,或許與司法機關一直堅持不肯卸下神祕的面紗有關。試想,如果不能讓人民更了解司法體系的運作,更明暸大法官在作出釋憲決定前的反覆思辨,誰會知道一號釋憲案的產生,是經過怎樣的千錘百鍊?誰對於釋憲案的出爐會產生敬意?

  民主法治之所以能深植人心,教育與傳播絕對有潛移默化的效果。美國的大法官在立功、立德、立言上,都有傲人的表現,台灣的大法官們,或許也可以思考,任內,既然能夠橫眉冷對千夫指,不畏譏讒無所動搖的作出釋憲文,退休後,是不是也願俯首甘為孺子牛,用最淺顯的文字或話語,把累積多年的經驗與思想,代代傳承下去?

  (本文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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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9295666
叢書系列:莫若以明書房
規格:平裝/304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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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9295666
叢書系列:莫若以明書房
規格:平裝/304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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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710705?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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