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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 星期五

【暢銷書】紀庭長開講[Ji Ting Zhang Kai Jiang]*社會科學類*

紀庭長開講[Ji Ting Zhang Kai Jiang]~推薦!

作者:黃越宏
出版社:法治時報社
出版日期:2015/05/29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250元

ISBN:9789868543966
叢書系列:官司秘笈
規格:平裝/253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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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作者/繪者/著者/譯者

作者簡介

黃越宏


  現任
  法治時報社社長

  經歷
  第五屆公共電視董事審議委員
  年代電視新聞總編輯/另眼新聞社長
  時報週刊副總主筆/金鼎獎得主
  中時記者、專欄作家、暢銷書作家

  學歷
  東海大學政治系/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

  著作
  《用心‧求變:從小攤販到百家直營連鎖店,隆美窗簾董事長郭麒麟的經營傳奇》(與吳昭明合著),2014,商周出版。
  《戴著鐵漢面具的司法小丑:長期觀察黃世銘實錄》,2013,法治時報社。
  《坪林遊記》,2005,臺北縣坪林鄉公所、俠城出版社。
  《態度:鄭淑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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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簡介/書評/特色/摘要

  最高法院優遇庭長紀俊乾不藏私,分享畢生處理刑事訴訟之精華,獲得司法界廣大迴響;透過紀庭長的開講,才了解司法的功夫百百種,檢察官的辦案會偷吃步,起訴後財產還遭聲請扣押,人民不知法白白受罪……法治國家用「法」來保護人民,使人民可以安身立命,用心推動經濟跟國家進步,但法曹人士似懂非懂的誤用法律將釀就人民與國家的悲慘。

  紀庭長以案例並搭配新聞事件說明各種問題,且作者用字純熟,淺顯易懂,非常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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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目錄/大綱/內容概要

作者序:你也有心證?

壹、法官篇

一、偏頗之虞 應從寬認定
二、「當場」二字 法官應注意
三、更正裁定 不可濫用
四、涉重罪 不當然羈押
五、法官 需審判檢察官的態度
六、念茲在茲 法官應貫徹一六一條
七、三法官輪流告誡證人 不妥!
八、落實詰問權 注意三原則
九、法官問案太跳tone  可用二八八阻止
十、根本沒問到v.s.問到爽為止

貳、檢察官篇
一、「送達」-官員不可有特權
二、辦案偷吃步:假拘提、真搜索
三、起訴後 不得再扣財產
四、監聽A罪辦出B罪:╳  監聽A罪辦出AB罪:○
五、有利被告職權調查 不利怎辦?
六、檢察官的小毛病 法官的大責任

參、證據篇
一、附帶之事 要做好筆錄
二、案重初供?其實未必可靠!
三、性侵案證詞 如何取捨?
四、證人出庭 不可包裹訊問
五、筆錄取捨 不可隨便補破網
六、特偵組監聽 不宜當民事證據
七、灰色證詞經過補正 可以漂白
八、拒絕當證人 法律人性化
九、大陸筆錄 我法院能否採用?
十、證人應出聲朗讀 才適法有效
十一、鑑定意見可對立 官版非老大
十二、測謊:是參考值 不是真相
十三、一樣看現場 法律要求大小眼
十四、性侵案現場沒人 證人卻是有兩種
十五、勘驗:不可找槍手 不可照抄
十六、檢察官說話不算話 筆錄無效

肆、綜合篇
一、非常上訴 應該廢掉
二、期日之審判意義:在場權 防禦權 準備權
三、假釋/保安處分 法律錯亂
四、王昊案 總長可能有誤?
五、馬英九具結 成為潛在被告
六、貪污罪判定 不宜浮濫
七、憲法保障 被告於法庭詰問證人
八、判決超過檢方具體求刑 不合法

附 錄
一、也算事蹟?(紀俊乾)
二、凡走過,真能留下痕跡?(紀俊乾)
三、從民眾觀點看法院審判(紀俊乾)
四、生活簡單 自律嚴謹的法官(洪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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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序/前言/推薦/心得

作者序

你也有心證?

 
  採訪,是我人生大半輩子的工作,採訪記庭長則是難得有如品醇酒般的採訪經驗。

  我喜歡聆聽受訪者的心聲,喜歡看到受訪者認真回憶的表情,更喜歡從採訪中吸收到受訪者人生中寶貴的經驗和智慧。

  開闢「紀庭長開講」專欄,緣自發想如何提升「法治時報」版面的深度與實用性;二○一三年,向紀庭長提議,他老人家爽快的一口答應,讓我感到欣喜莫名,也就這樣一篇一篇的開講,不斷呈現給讀者。在這過程中,我充分享受到採訪與成長的同步樂趣。

  每一篇「開講」,紀庭長一定事先作好功課,我人一到,他就不急不緩的將事先準備的資料拿出來,向我說明解釋;下次採訪時,我就將前一次採訪內容寫成的稿子,呈給紀庭長過目,除了錯別字,他從來不干涉我的文字表達。

  「紀庭長開講」專欄刊登之後,反應非常好,有兩件事我印象很深。

  一位很大牌的律師事務所所長告訴我,紀庭長開講專欄,是他們事務所指定全所律師必讀的文章,因為每一篇都很精彩,且很實用。

  還有一次,我到法務部政次陳明堂辦公室,看到他在上網找判決文,原來,他看到紀庭長開講提到「測謊」的判例,他想要好好拜讀研究。

  聽說,陳次長還以「紀庭長開講」內容,作為他指導學生的重點教材之一。
 
  紀庭長,七十多歲的高齡,精神矍鑠,談吐風雅,內容幽默,旁徵博引,總有說不完的司法軼聞。

  戒嚴時期,法院「庭長」有多權威?聽紀庭長親身描述,或可想像其場景。

  紀庭長說,他印象最深的一次法官評議會議,是他剛當上二審法官的首次評議,他是受命法官,才開口說了一句:「本案我的心證是…..」,話還沒有講完,他的庭長微微抬頭,透過眼鏡框的目光,冷斜看著他,說道:「你也有心證?」

  當時他很不解,他是受命法官,怎麼會沒有心證?後來,他才懂得,戒嚴時期的二審審判,只有庭長才有心證,受命法官沒有心證可言。

  一個參與審判的受命法官,卻沒有心證?這是什麼審判?原來,戒嚴時期的司法就是紀庭長親身感受的小小故事,可一窺威權時代的司法生態。

  很多刑事訴訟法的精髓,經過紀庭長的案例解說,我才恍然大悟。

  原來,強制處分權中,檢察官有可能會假藉拘提之名,行非法搜索之實;原來,大家都認為的「案重初供」,其實未必正確,必須是合法的初供才有用;原來,證人出庭作證,不可包裹訊問等等。

  紀庭長雖然年歲已大,但很有新聞概念,每每有重大新聞事件發生,他就找出及時相關的判例來講述;而他的法學概念與人權理念更是國內先驅,從年輕時候就是如此。

  能夠集結「紀庭長開講」出書,真的是一份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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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8543966
叢書系列:官司秘笈
規格:平裝/253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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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ew】內容預覽/連載/試閱PDF下載

一、偏頗之虞 應從寬認定
 
法官辦案,理應公平審判,但會不會有個人的主觀成見影響公平審判?會不會因為個人的偏見,造成審判不公?

答案是,當然會!世界各國的訴訟制度也都知道這個問題, 所以都用法條、甚至憲法,設有預防措施。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就規定「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法官迴避。問題是,大法官林永謀在最高法院當庭長時,作出了一個裁定,在該裁定中(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三一八號)嚴重限縮了「偏頗迴避」的空間!
 
林永謀與紀俊乾曾是最高法院同庭法官,林升庭長,紀又是他的庭員法官,兩人私交甚好。然而,針對該裁定,紀庭長不以私論法,他認為:時空環境一直在變,該裁定的「從嚴認定」與「限縮解釋」,確實到了應該調整的時候了。

從事法官審判工作超過四十年的紀庭長,不諱言地指出:一個公平的審判,必須在法官沒有偏見、沒有預斷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實現。法官如有預斷,往往會在程序上流露出來。

「針對偏頗之虞,應從寬解釋。」紀庭長又補充道。法條的規定是「偏頗之虞」,虞,指的是可能、是擔心。既然講的是「可能」,不是結果,那就應該從寬解釋。

有可能偏頗,就應該考慮成立迴避;並非等到偏頗結果出現才來考慮,何況那時要迴避也來不及了。
 
為了進一步闡明司法「公平公正審判」的意義,紀庭長特別翻出不同國家、不同位階的法律規定來證明。

紀庭長指出:在日本是以憲法(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保障所有的刑事被告有受法院公平迅速審判的權利;至於中華民國的大法官釋憲,從四一八號釋憲開始,四三六、四四二、五一二、五八二、五九一等多號釋憲,也都闡明或規範了公平公正審判的意涵。

德國的實例,更是不勝枚舉。

紀庭長相信,程序上如有偏頗之虞,百姓對於公正審判之期待一定會打折,放寬偏頗之虞的認定,對提昇司法公信力必有幫助。

ISBN:9789868543966
叢書系列:官司秘笈
規格:平裝/253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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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677284?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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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1日 星期三

【暢銷書】刑事官司不求人[Xing Shi Guan Si Bu Qiu Ren]*社會科學類*

刑事官司不求人[Xing Shi Guan Si Bu Qiu Ren]~推薦!

作者:林俊峰
出版社:讀享數位
出版日期:2014/06/11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250元

ISBN:9789865793319
叢書系列:專業學習系列
規格:平裝/224頁/17x23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刑法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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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作者/繪者/著者/譯者

作者簡介

林俊峰律師


  現職:
  執業律師
  經常受邀至各大電視節目、機關、團體演講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經歷:
  司法官訓綀所第39期結訓
  新北(板橋)地檢署檢察官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
  法務部選送赴美進修績優檢察官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常訓講師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替代役秘書
  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證照:
  律師執照
  地政士執照
  英語國際領隊執照

  聯絡資訊:
  Email:ezlaw.lin@msa.hinet.net
  部落格:EZ崇法誌(blog.xuite.net/chunfeng0219/cc)
  Facebook:搜尋 「林俊峰律師事務所」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1092864792

  1974年生,新北市人,畢業後從事檢察官生涯十餘年,在法庭上看盡無數人生,不斷以熱情與專業加注在行動力上,並曾贏得「公訴王子」的美譽。公務之虞,熱愛四處旅行,足跡遍及歐、美、亞洲各國,曾一度想離開法律界,轉任國際領隊帶團四處雲遊,近來醉心於駕車在美國廣闊無際的寂寞公路上,享受長途開車的孤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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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目錄/大綱/內容概要

推薦序..................ⅲ
作者序..................ⅴ
凡例..................ⅵ
常見類型..................1
壹、提告或被告流程...................1
貳、酒駕...................2
一、酒醉駕車警察開單告發罰款表...................2
二、喝酒喝多少會達到被開單告發的酒測值...................3
三、喝完酒後的代謝速度...................3
四、警察臨檢拒絕酒測的後果...................3
五、酒駕三振條款...................4
參、車禍處理原則...................5
一、車禍發生後...................5
二、切勿自行離開現場...................6
三、警方到場處理後...................6
四、先私下詢求和解可能性...................6
五、探視受傷嚴重的人...................6
六、車禍發生時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有...................6
(一)所受損害...................6
(二)所失利益...................7
肆、妨害名譽...................8
一、吵架時不要亂罵...................8
二、怎樣會成立公然侮辱、誹謗...................8
(一)公然侮辱...................8
(二)誹謗...................8
三、臉書(Facebook)注意事項...................8
(一)不要隨便按「讚」...................8
(二)PO 文批評別人時...................8

第1章 刑訴心法...................9
一、刑訴綜覽...................9
(一)刑事訴訟 VS 民事訴訟...................9
(二)刑事訴訟理念...................9
Q1 為何要有刑事訴訟法?制定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10
(三)刑事訴訟準則...................10
(四)刑事訴訟流程...................12
二、刑訴基本守則...................15
Q2 法官可不可以用「自由心證原則」,就胡亂認定證據的證明力?...................15
三、法官檢察官傻傻分不清楚...................17
Q3 常常遇到朋友問筆者:「法官、檢察官有什麼不同」?「不是都一樣」?...................17
(一)法官 vs 檢察官...................18
(二)法官「審判獨立」...................20
(三)檢察官「檢察一體」...................21

第2章 檢察官-偵查程序...................23
一、偵查開端...................23
(一)告訴—我要告人...................23
Q4 在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遭撞的貝客漢,要如何對開車撞人的強泥戴普追究刑責呢?....... 23
Q5 用「電腦打字」或「手寫」的告訴狀,有差嗎?...................23
Q6 假使強泥戴普不小心在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30 號開車撞到貝客漢,導致貝客漢重度昏迷不醒人事,這時候誰可提出告訴? ....................26
Q7 希恩潘在臉書(Facebook)上PO文辱罵裘得洛,裘得洛「永遠」都可以對希恩潘提告嗎? .........28
Q8 希恩潘在102 年5 月3 日,在臉書(Facebook)上PO文辱罵裘得洛,則裘德洛最晚在那一天以前,一定要對裘德洛提告? ...................29
Q9 裘得洛對其中一個共犯的希恩潘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後,提告的效力是否包括另外一個共犯金楷瑞?30
Q10 貝客漢對強泥戴普的一部分犯罪事實,即傷害的犯行提出告訴後,告訴的效力是否包括另外一部分犯罪事實,即毀損的犯行在內? ...................31
Q11 裘得洛對希恩潘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後,後來兩個人再度和好,裘得洛決定要原諒希恩潘,這時候裘得洛要如何作呢? ...................31
Q12 阿喏的太太向檢察官提出阿喏與幫傭小三的通姦告訴,後來念及多年夫妻情份,就撤回對阿喏的告訴,則撤回告訴的效力是否及於幫傭小三? ...................32
Q13 琳賽邏涵跟布藍妮是多年老友,並經常互通有無,某天琳賽邏涵因為臨時缺錢繳交保釋金,就向布藍妮借款100 萬元應急後,就躲著不見面,布藍妮可不可對琳賽邏涵提出詐欺的告訴? ....34
(二)告發—熱心公益 vs 打擊對手...................34
Q14 布來的比得在片場拍片時,發現有劇組人員偷偷拿片場的東西時,布來的比得要如何提出檢舉?..34
Q15 裘麗為了打擊葛妮思派特洛,就郵寄「匿名檢舉函」(即「黑函」),說裘麗偷別人錢的效果如何? ..35
(三)自首—棄暗投明 .................................................................36
Q16 薇喏娜瑞德在大賣場購物時,因一時貪心順手牽羊,回家後心生不安,就跑去警察局承認偷東西的效力如何?...................36
Q17 自首 VS 投案,有什麼不同?...................37
(四)司法警察移送—被警察伯伯逮到了...................37
Q18 司法警察 VS 檢察官,兩個有什麼不同? ...................37
Q19 知名柯醫師日前被台北市調查處通知,因其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須前往台北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此時柯醫師應該要如何處理? ...................39
(五)外勤相驗—一路好走...................0
Q20 檢察官要值班嗎? ...................40
Q21 對於檢察官命令解剖時,家屬可否拒絕之...................42
(六)其他情形—番外篇...................43
Q22 「偵」字案 VS「他」字案,有何不同?...................44
二、偵查實施...................45
Q23 何謂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的對象包括被告在內嗎?...................45
Q24 當事人是否負有協力調查的義務?...................46
(一)開庭訊問—要被問話...................46
Q25 伊森貨克在收到傳票後,無法按照檢察官規定的時間準時到庭時,可不可向檢察官請假? .......48
Q26 被告在被抓之後,可不可以一直保持沈默? ...........49
Q27 「被害人」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可否由家人陪同在偵查庭內陪同接受訊問?...................49
Q28 檢察官訊問時都會全程錄影、錄音嗎?...................50
Q29 書記官會一字不漏地,把庭訊時所講的內容都記錄下來嗎?...................51
Q30 為什麼地檢署寄來的是「通知書」而不是「傳票」呢?...................51
Q31 近年來詐騙集團經常以檢察官、警察的名義欺騙社會大眾,要如何確認檢察署傳票、通知書及司法警察約談通知書的真實性?...................52
Q32 警察認為伊森貨克涉及一起汽車竊案,通知他去台北市大安分局製作筆錄時,伊森貨克可以不理會,而索性不去嗎? ...................53
Q33 伊森貨克偷竊失風被捕後,被帶回派出所偵訊時,可不可以拒絕警察的夜間詢問?..............56
(二)強制處分...................57
Q34 伊森貨克在桃園的大賣場偷東西被抓後,被解送偵訊的流程為何?...................58
Q35 什麼是「內勤」檢察官?內勤檢察官主要處理的事情是什麼?被抓之後通常多久可以離開?.....59
Q36 伊森貨克因為涉犯竊盜案件,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後,伊森貨克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61
Q37 同上題,伊森貨克因為沒錢委任律師時,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61
Q38 具保金額的高低如何決定?...................71
Q39 限制出境的時間是多久?...................73
Q40 檢察官對於金楷瑞自警察約談時起,一直到檢察官偵查中均未出庭應訊,可否不待金楷瑞到庭陳述,亦不經發布通緝,就直接依照調查情形結案?...................74
Q41 金楷瑞在高雄市小港區向裘得洛租屋而居,嗣因欠債連連退租後,戶籍仍登記在租屋處,但是因債權人一直上門討債,裘得洛逼不得已就把金楷瑞的戶籍遷出到戶政事務所,金楷瑞可不理會嗎?.........75
Q42 檢察官認為金楷瑞涉嫌搶案重大時,可否強迫把他送到刑事局進行測謊? ...................77
Q43 警察在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設臨檢點時,看見貝客漢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後,就把貝客漢攔下並要求打開機車置物箱檢查,貝客漢可以拒絕嗎?...................78
Q44 檢察官會監管帳戶嗎?如果想要不被監管的話,是否要轉帳金錢到檢察官指定的帳戶? ..........80
Q45 什麼是「警示帳戶」?為什麼名下的其中 1 個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後,其他的帳戶也都無法使用?何時可以解除警示帳戶?....................81
三、偵查終結...................84
(一)提起公訴...................84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86
Q46 史蜜斯因為傷害案件,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果史蜜斯認為他是無辜的話,要如何處理呢?.86
(三)緩起訴處分...................87
Q47 緩起訴處分執行的期間,從何時開始起算?...................87
Q48 伊森貨克因酒醉駕車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向國庫支付 6 萬元後,是否須再繳納警察告發的罰單 7 萬 4 千元、並執行吊扣駕照1 年,以及施以道安講習的處分?...................88
Q49 喝酒喝多少會達到被開單告發的酒測值?...................92
Q50 喝完酒後的代謝速度如何?...................92
Q51 警察臨檢拒絕酒測,會有什麼後果?...................93
(四)職權不起訴處分...................93
(五)不起訴處分...................94
Q52 如何撰寫1 份和解書?...................95
Q53 維多麗亞提告薇喏娜瑞德涉犯竊盜罪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後,維多麗亞在台北市的現居處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可不可先不要理會,等到不起訴處分書寄到維多麗亞的屏東老家後,再聲請再議?...................97
Q54 告訴人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成功的機會高嗎?...................99
(六)簽結、併案...................100

第3章 法官-審理程序...................103
一、公訴程序...................103
Q55 「簡」字、「易」字、「訴」字、「重訴」字、「矚訴」字案有何不同?...................103
(一)簡易程序...................105
Q56 強泥戴普被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後,是不是會有入獄的風險?...................105
(二)通常程序...................108
Q57 法院是如何分案來決定由何人擔任受命法官?...................108
Q58 如何確認何人為本案之受命法官? ...................109
Q59 琳賽邏涵因為觸犯竊盜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是否須由琳賽邏涵自己負起全部證明沒有犯罪的責任?...................109
Q60 偵查檢察官 VS 公訴檢察官,有何不同?...................111
Q61 案件為何拖了很久都沒有下文,是不是被法官「吃案」了?...................113
Q62 檢察官如何跟被告及辯護人進行認罪協商?...................117
Q63 被告在最後陳述時,對法官說:「我錯了,請法官原諒我」,有用嗎?...................121
(三)裁判結果暨效力—有罪、無罪 ...................122
(四)交互詰問—法庭正面交鋒...................130
Q64 什麼是不好的主詰問?...................130
Q65 在檢察官偵查中的被告可否要求與證人對質(例如:阿喏在發生車禍後,可否要求檢察官讓阿喏與目擊證人裘得洛對質)?...................134
Q66 在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完畢後,法官依職權補充訊問時,僅以有利於檢察官的方向訊問證人,而有偏頗的情形時,被告要如何救濟?...................134
(五)證據調查—成也證據敗也證據 ...................135
Q67 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苦無機會跟證人進行對質,可否認定該證人在偵查中的陳述是無證據能力?.135
Q68 檢察官先將貝客漢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到庭訊問後,認為貝客漢涉有犯罪嫌疑,而當庭將貝客漢改列被告後提起公訴的合法性? ...................137
Q69 檢察官如果沒有告知證人金楷瑞如果因陳述致自己恐遭刑事訴追時,可以拒絕證言,造成金楷瑞鬆懈心防而說出全部犯罪情節,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金楷瑞可以主張什麼?...................138
Q70 希恩潘因為闖空門被抓後,警察可否強制對希恩潘採集指紋、唾液等送驗──兼論藝人因吸食毒品被強制採集毛髮送驗案?...................142
Q71 傳聞證人在經過法院交互詰問後,證詞是否具有證據能力?...................144
Q72 維多麗亞與葛妮思派特洛常因爭奪停車位而吵架,維多麗亞為保護自己而錄下葛妮思派特洛對她恐嚇的話,維多麗亞的錄音是否具有證據能力?...................147
二、自訴程序—自力救濟...................151
Q73 布來得比得想要對琳賽邏涵提出偽造文書的官司,是直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還是先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比較好?...................151
(一)自訴的提起...................151
(二)自訴的限制...................152
(三)自訴的效力...................152
(四)自訴的程式...................153
(五)自訴的撤回...................153
Q74 檢察官是否會協助自訴而在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或對於自訴案件提起上訴?.............154

第4章 通常救濟程序—冤枉啊我不服!...................155
一、上訴...................155
Q75 布來得比得遭到希恩潘開車撞傷後,認為希恩潘完全誠意要賠償損害,但是第一審只有輕判希恩潘有期徒刑 2 個月,布來得比得想提起上訴請求從重量刑,要如何處理?...................155
(一)通則...................156
Q76 上訴書狀要如何撰寫,才符合有「具體理由」的規定?...................157
Q77 強泥戴普因為犯竊盜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後,於102 年7 月8 日送達判決至強泥戴普住處,強泥戴普可否故意不收受判決,而以此方法讓判決無法確定,而不用入監服刑? .......158
(二)上訴第二審...................159
(三)上訴第三審...................162
二、抗告...................166
(一)抗告...................166
(二)再抗告...................167
(三)準抗告...................168

第5章 非常救濟程序...................169
一、回復原狀...................169
(一)意義...................169
(二)要件...................169
二、再審...................170
(一)再審原因...................170
(二)聲請程式...................171
(三)再審程序...................172
三、非常上訴...................173
Q78 當事人自行寫聲請非常上訴的聲請書,請求檢察
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成功的機會大嗎?...................173
(一)非常上訴對象...................173
(二)非常上訴程序...................174
(三)非常上訴判決...................174

第 6 章  執行程序—判刑確定後如何處罰 176
一、刑的種類...................176
二、刑的執行...................178
(一)執行自由刑...................178
(二)易刑處分...................178
Q79 易科罰金是否要受刑人親自前來地檢署辦理? ...................179
Q80 尚鐳諾被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因尚鐳諾上有高堂、下有妻小,想聲請以易科罰金代替入監執行,此時要如何辦理?...................179
Q81 同上題,尚鐳諾因家中經濟困頓,可否聲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180
Q82 易服勞役跟易服社會勞動服務有什麼不一樣?...................180
(三)緩刑...................182
(四)假釋...................183
(五)保安處分...................184
三、執行的停止...................186
Q83 阿喏被判刑 8 月確定後,經地檢署傳喚入監執行時,可否以工作要安排,或是安頓家人的理由,而聲請延期執行?...................186
(一)死刑...................186
(二)自由刑...................186

第7章 附帶民事訴訟-還要賠償被害人...................187
Q84 貝客漢可否在檢察官偵查案件時,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87

第8章 刑事補償法-被白關了怎麼辦...................189

第9章 附錄實用資訊...................193

Q85 林俊峰「律師」事務所 VS 林俊峰「法律」事務所,有什麼差別?...................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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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序/前言/推薦/心得

推廌序

『揭開刑事訴訟的神祕面紗』


  看完這本書後,心裡油然而生一些感觸,一來是這麼重要又實用的書籍,是我所看到在出版界最好的版本之一;另一是國人普遍對於刑事訴訟的常識不足,以致於在面對刑事官司,經常發生舉手無措。

  近年司法改革的議題,永遠都是熱門話題,尤其刑事訴訟更是熱門中的熱門,永遠不會嫌話題太少,例如死刑該不該廢除、要不要引進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還是司法院現在研議的觀審制。但是到底法律界的熱門焦點,還是尋常百姓談論的議題,我想答案是呼之欲出,不用多問了!

  司法滿意度永遠不高的原因,到底是因為「司法離人民太遠,還是人民不想瞭解司法」,這是一個值得令人深思的問題。我想大多數的人總覺得這是一個完全跟我沒有關係的事,或者最好跟我永遠都沒有關係,我一輩子都不要進法院,我也不想要知道,不然會觸霉頭。但是身為一個現代公民,不論從事任何行業,都必須要對於「醫藥、財經、電腦、法律」四大領域多所涉略,缺一不可。

  「刑事官司不求人」書中內容分為九章,從檢察官偵查、法官審理、檢察官執行、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補償法等,逐一引領讀者如同身歷其境般地進入刑事訴訟的場景,如果讀者能夠掌握本書的訴訟法則,相信可以解決惱人的刑事官司。而且在閱讀完本書後,縱算一輩子都不會遇上刑事官司,當作增進刑事法律常識,也十分具有啟發性,日後觀看新聞媒體播報刑事案件時,對於記者談到:起訴、判決、羈押、假釋、易科罰金等專有名詞時,也不再「鴨子聽雷」,而不知所云。


台大政治系名譽教授 蔡政文

『好書值得珍藏』

  對於刑事官司這件事,一般人總是認為是隱晦不吉祥之事,而不願意去談論,並避之唯恐不及。但在真正遇到時,卻又是如此惶恐不安,又不知所措。透過筆者所撰寫的內容,讓讀者清楚地了解,在刑事訴訟的流程,以及何種環節下可能會遭遇到什麼樣的問題,而不致於慌張而不知如何是好。

  一般人窮其一生,大多可能只會面對一次刑事官司,不容稍有閃失,一旦不慎誤入法網,非旦留下前科紀錄,更不幸者,可能因此鋃鐺入獄。

  刑法法典經常修法,買一本六法全書還要按時更換,不像買英文字典一樣,一本可以用一輩子,就算是定期更換六法全書,常常還是「一目十行,過目全忘」,有看沒有懂。作者秉持著:「給人魚吃,還不如教人如何釣魚」的精神,將刑事案件發生的順序,作有體系上的系統介紹,再輔以「Q & A」等實例方式,引領讀者進入案例的情境,相信讀者在閱讀本書後,必可發現打刑事官司的「眉角」在那裡,又相當寫實易懂,不至於法庭上一再犯錯而不自知。

  本人從事公職已有數載,見過不知凡幾的國人同胞,在面對刑事官司時那種無力感,以及家屬的無助感,一時之間也不知找那個律師來求助。此本書正是自救的不二法寶,相信在國人同胞在看完本書後,心中必定踏實許多,對於未來的訴訟自能迎刃而解,逢兇化吉。

基隆市議會議長 黃景泰



  美國前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有云:「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T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俗諺亦云:「一年法曹,十年律師」,一語道盡司法人員工作的辛苦,與經驗的快速累積。

  此書的內容一開始是筆者在擔任檢察官時,紀錄工作的心得點滴,以隨時檢討在檢察官職場上自我成長學習的過程,作為日後偵辦相類似案件的參考,嗣經友人得知後,在友人的鼓勵下,決定將此心得集結成冊,藉由出書的方式,讓廣大讀者一窺刑事訴訟實務工作的堂貌。

  俗諺有云:「法律不保障好人,也不保障壞人,只保障懂得主張法律的人」,廣大的讀者由於不明瞭司法的生態,恐因不懂、不了解而吃了大虧,畢竟一般民眾可能一輩子就這麼一次上法院而已。出版此書的目的,並非要批評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角色,而是從「知」的角度出發,讓一般民眾可以「預期訴訟的過程」,而不是茫茫然地走過一回。

  本書係以刑事訴訟法的架構為主體,貫穿介紹刑事訴訟的理論基礎,輔以筆者多年的實務經驗,用案例問答的方式,加深讀者的印象,期能讓生硬的法律條文,活躍於讀者的內心處,並藉由過往時事介紹,讓讀者明瞭法律適用的演進與良窳,期使讀者得出完整的藍圖。
對於本書所舉的人物、例子,均僅係為提高讀者學習的興趣而已,絕無冒犯各位讀者偶像的意思,敬請見諒。

  最後,筆者學植未深,諸多疏失掛漏之處在所難免,望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並予海涵。

2014年6月,謹識於松蘿湖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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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5793319
叢書系列:專業學習系列
規格:平裝/224頁/17x23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刑法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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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9865793319
叢書系列:專業學習系列
規格:平裝/224頁/17x23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刑法
本書分類: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法政類>法律>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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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639848?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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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9日 星期六

【暢銷書】不得立法侵犯(Make No Law)*社會科學類*

不得立法侵犯(Make No Law)~推薦!

作者:安東尼.路易士
原文作者:Anthony Lewis
譯者:蘇希亞
出版社:商周出版
出版日期:2012/09/29
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380元

叢書系列:人與法律系列
規格:平裝/432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社會科學>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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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簡介/書評/特色/摘要

  唯有自由、不受桎梏之媒體,方能有效披露政府欺瞞人民之行為。--美國大法官雨果.布雷克 Hugo L. Black

  「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是新聞自由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也是大眾不可不知道的歷史大事記

  一九六○年,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局長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罪,並訴請地方法院判決五十萬美元的賠償,因為報紙刊載蒙哥馬利市政府對於公民權抗議活動的粗暴處置。

  有關這個重要的歷史事件「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包括在此案之前的法制體系,以及最高法院歷史性的改判故事始末,透過普立茲獎得主安東尼.路易士娓娓道來,甚具可讀性。

  「蘇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是一場法治與政治的嚴重衝突,甚至對紐約時報的存續造成莫大威脅。它同時危及媒體對重大社會議題的報導自由,以及人民知的權利。這起案件自一九六○年起延燒四年,最後才因美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性改判而出現轉機,所有的威脅也因而煙消雲散。

  在我國,關於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間的爭論和裁判問題,始終是新聞媒體界的關心焦點。蘇利文案的判例曾在我國的誹謗訴訟案中直接被引用,是故更值得媒體去深入瞭解。在國人對於言論自由的思考裡,更是足以引為借鏡。

作者簡介

安東尼.路易士  Anthony Lewis

  兩次普立茲獎得主,紐約時報的專欄作家,著有《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一個年代的畫像》(Portrait of a Decade),以及《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

  於哈佛法學院任教達十五年,教授「憲法與出版」,期間也擔任加州大學、伊利諾大學、奧瑞岡和亞歷桑那大學之客座教授。一九九七年,美國刑事辯護律師協會(NACDL)頒給他Champion of Justice Award for Journalism大獎。

譯者簡介

蘇希亞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曾為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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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序/前言/推薦/心得

專文推薦

貓爪下的夜鶯∕馮建三

  在貓爪下的夜鶯,有誰能唱出好聽的歌?

  確實,國家機器與資本集團如同兩大貓爪,媒體運作其間,又如何吟唱悅耳動聽的曲調,讓公民真正能游於樂呢?

  不過,兩大貓爪的銳利度,倒有些差別。

  先是小資本的萎縮,以及大資本的變本加厲,造成總體來說,資本爪牙舞動之處,寒光四射,森嚴於昔。與此相對,國家或因內部衝突與制衡,或因社會運動的施壓,年來爪牙收歛,甚至翻轉習氣,提供了媒體稍可恣意歌唱的空間(但國家作為媒體最重要的消息來源,仍對媒體的民主運作,具有可觀的共生、牽制或壓制能力)。路易士《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這本書,為國家的變臉,提供了很好的記錄與分析。

  蘇利文是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一九六○年四月十九日在蒙市控告《紐約時報》公司等,指該報月前所登的全版募款廣告,涉嫌誹謗。這則募款廣告挑戰了美國南方的種族隔離觀念,它雖提及蒙市與南方暴力人士等字眼,但未指名道姓。

  同年十一月初,黑人被剔除後,陪審團由十二位白人組成,歷經兩小時二十分的討論,判決原告(蘇利文)勝訴,被告(《紐約時報》等)必須支付原告五十萬美元的損害賠償,是阿拉巴馬州一般誹謗賠償的一千倍,創下記錄,這也是當年的「天文數字」。

  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日,阿州最高法院確認這個判決,不但如此,它還擴充解釋,致使全美媒體對種族議題的報導,有動輒得咎之虞。若是此案成立,或許將使美國的政府公職人員,就此得有護身金鐘罩,媒體批評不得。《紐約時報》委請律師勤力專研,說服聯邦最高法院,論稱本案不純是誹謗問題,為此,律師必須使本案的爭辯核心,進入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如此,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無權覆審阿州法院依據州法而定讞的案件)。

  一九六三年聯邦最高法院十月開庭審理,次年元月庭辯,三月九日,也就是引起訴訟案的全版廣告見報將近四年之際,聯邦最高法院駁回阿州判決,紐約時報公司等被告無罪。聯邦判決有如后結論:「有關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此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才給予任何意見相同的保障(先前,主張無政府或社會主義者曾被起訴),誹謗案的舉證責任,也從被告(媒體)需舉證所言為真,轉至原告需舉證被告所言具有惡意等過失,且言論為不實(英國的媒體仍需舉證,因此至今不乏惡吏以此要脅,唯倫敦《衛報》一九九六年連續兩度勝訴,官員落荒而逃)。

  作者將此判決放在美國言論司法史上,說明美國媒體得能公開批評、監督其政府,除了歷史或有其進步性格,以及本案被告精勤努力,爬梳法條、公案,出以雄辯以外,更重要的因素應該還是六○年代民權運動的推波助瀾,而其間甚至還夾雜著一絲意外、偶然(《紐約時報》在二十週年紀念研討會上說,如果蘇利文只求償五萬而不是五十萬美元,「我們絕對進不去聯邦最高法院。」)。就美國來說,越此界限後,媒體真是「堂堂溪水出前村」:既容許媒體報導的事實有若干正當的錯誤空間,新聞界自一九六○年代起,挖掘官員自肥內幕與政策問題的勢頭(最知名的當然就是越戰與水門兩案),也就更為勇猛精進、前仆後繼了。(至於九○年代末的總統柯林頓緋聞,似應理解為商業競爭的必然惡質表現,非關公評與否。)

  蘇利文案後四年,美國又通過並施行《資訊自由法》,國家在社會運動的壓力下,再讓願意自比夜鶯的媒體,得到制度性協助,開懷高歌。接下來,若我們的目標還不只是消極地免除媒體的評論與報導的刑責、不只是略為公開政府的資訊,而是要使各階級、團體都能在媒體的再現中,同等的發現自己的聲音,那麼,社會運動、學院乃至政府有識之士, 似可參考、援用費斯(Owen M. Fiss)教授的主張,提振「國家積極任事之風」(state activism),使之轉化為財稅等手段,提供媒體正面闡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之精神以動力,如此,才能落實羅森(Jay Rosen)教授念茲在茲的公共新聞學之理念,祈使美國媒體能不受制於廣告競爭,而是轉為對公共事務的扒糞之爭。

  至於台灣,既然輿論稱之為威脅言論自由的「出版法」至千禧年將屆的現在,先是沒有排入立法院議程,後經報端提醒而重新躋登廟堂,最終在翻騰喧鬧下,不乾淨也不俐落地,始告廢止(元月十二日),那麼,更能彰顯媒體進步價值的公共新聞學,其實現也就遙不可及,於是,我們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生活於是充滿希望。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三日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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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平裝/432頁/15x21cm/普通級/單色印刷/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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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傾聽他們發出的聲音



故事的開端並不特別。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傍晚,約翰.莫瑞(John Murray)前往座落在紐約西四十三街的《紐約時報》總部,洽談刊登廣告事宜。上了二樓廣告部,由業務員葛遜.艾若森(Gershon Aronson)負責與他接洽。

艾若森是《紐約時報》的資深員工,二十五年來「始終兢兢業業地堅守崗位」,他的女兒茱蒂如此形容父親。艾若森負責處理所有被稱為「評論式廣告」(editorial advertisements)的案件,亦即由社團組織委託刊登的廣告。這種廣告的性質五花八門,像北韓前共黨領袖金日成,每年都會向《紐約時報》購買兩頁全版廣告,用來歌頌他自己偉大的「動態革命理念」(dynamic revolutionary ideology)。有時候,艾若森會有一股衝動,想去勸別人不要大費周章地宣揚極端思想,但他最後總是忍了下來。

聲援金恩博士
莫瑞想在《紐約時報》預約一頁全版廣告版面,刊登一則由「捍衛金恩博士和南方自由委員會」(the Committee to Defend Martin Luther King and the Struggle for Freedom in the South)發起的募款活動廣告。當時由金恩博士領導的民權運動(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s),主要在挑戰六○年代仍深植於美國南方的種族隔離觀念。最近的一次抗爭行動,於二月時發生在北卡羅萊納州葛林斯波羅郡(Greensboro),導火線是因為有四名黑人大學生在只服務白人的烏爾沃斯餐館點餐時,餐廳人員拒絕供應他們午餐。所以,這些學生就地靜坐,抗議餐廳的歧視行為。這項靜坐活動很快地傳遍美國南方,金恩博士也立刻表態支持學生的行動。然而,兩個星期後,當他簽署完「一九五六至五八年」州稅退稅申報書後,阿拉巴馬州大陪審團隨即以「偽證罪」起訴他,這是很重的罪名,也是阿拉巴馬州史上第一宗逃稅起訴案,金恩博士懷疑這是阿拉巴馬州政府要羅織他入罪。

「捍衛金恩博士和南方自由委員會」,是為了募款援助金恩博士及其他受迫害的南方黑人而發起的組織。籌組委員包括工會領袖、牧師,以及演藝人員,如製片人哈利.貝拉方(Harry Belafonte)、演員薛尼.鮑狄(Sidney Poitier)、爵士歌手納金高(Nat King Cole)等人,莫瑞則是這個委員會的義工。身為劇作家的他,負責幫忙寫廣告文案。三月二十三日那天,他受命將這則廣告從位在一百二十五街的委員會辦公室送到《紐約時報》。

當時,在《紐約時報》刊登一則全版廣告,需要四千八百多美元。莫瑞表明將有一家廣告代理商會支付這筆費用,但為了節省時間起見,他希望報社能直接將廣告文案送打、排版。他取出一封委員會聯合主席菲立普.藍道夫(Philip Randolph)的親筆信函,藍道夫是個偉大的黑人領袖,領導「火車臥舖服務員兄弟會」(Brotherhood of Sleeping Car Porters)。這封信說明,連署人均同意以他們的名義來刊登這則廣告。對艾若森來說,一切文件均符合作業要求。因此,他將這則廣告轉給另一個部門──「廣告受理部」處理。《紐約時報》明文規定,凡有「詐欺、偽造與人身攻擊」之嫌的廣告,均不予受理。(同時也拒絕刊登猥褻與色情電影的廣告。)廣告受理部主管文生.瑞丁(Vincent Redding),審查過整則廣告後,同意刊登。

叢書系列:人與法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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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博客來BOOKS網路書店] http://www.books.com.tw/exep/assp.php/ap/products/0010559876?utm_source=ap&utm_medium=ap-books&utm_content=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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